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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今起实施垃圾不分类小心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1-03-01 浏览:1127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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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果说之前垃圾分类是选修课,那么《条例》正式实施后垃圾分类将成为所有成都人的必修课。

哪些属于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投放?违反条例规定,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大家关注的“前分后混”,会有怎样的处罚?

怎么分

生活垃圾包括这四类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明确了各类别定义及范围。其中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部分生活垃圾分类拿不准别担心。大家可以打开手机微信,在小程序里面搜索“成都垃圾分类助手”,查询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同时大家也可以搜索“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在搜索里面输入“垃圾分类”,查询日常生活垃圾分类。

谁来管

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

在垃圾分类走进大家生活的过程中,小区物业将扮演重要的角色,物业服务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应履行什么责任、承担哪些主要工作呢?

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明确“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

度。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第三十一条也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的6项义务。

具体包括: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同时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管理责任人需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具体讲,物业服务人应履行好指导、监督、劝阻、报告四项职责,即安排有关人员并配合属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投放中的指导,劝阻制止乱投放行为;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怎么罚

不听劝阻者先警告后罚款

没有学好垃圾分类这门课,做不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光是挂科,更会面临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将厨余垃圾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将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下转02版

相关报道见02版另外对于“前分后混”,《条例》也有明确的处罚。《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第六十九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提 | 醒

这几类垃圾

不属于生活垃圾

成都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并明确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排除在生活垃圾范畴之外。

同时《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具体操作规范,按照《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园林绿化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即餐厨垃圾则属于生活垃圾,同时受本《条例》和《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