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8 浏览:1307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厅在2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生态环境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30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面、客观调查,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二十一类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全面调取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的证据,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元”取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它具有从重情形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1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
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九)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十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三)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五)其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交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形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时,应当遵守本裁量标准,对各裁量因子的选取和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对处罚裁量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裁量标准适用的指导。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法律条文中未规定处罚幅度下限金额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裁量公式,应当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裁量原则进行裁量。
第十四条?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川环发〔2019〕58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表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建设进程 | 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 | 1 |
调试或者生产阶段 | 2或者3 | |
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决定 | 4或者5 | |
项目环评类型 | 报告表 | 1 |
报告书 | 2或者3 | |
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环评类型 | 报告表 | 1 |
报告书 | 2或者3 | |
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4或者5 | |
“三同时”落实情况 | 已取得环评手续,有污染防治设施 | 1 |
未取得环评手续,有污染防治设施 | 2 | |
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3 | |
已取得环评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 | 4 | |
未取得环评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 | 5 |
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 简化管理 | 1 |
重点管理 | 2或者3 | |
重点管理(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4或者5 |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 2或者3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 4或者5 | |
废水类别 | 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医疗废水 | 2或者3 | |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4或者5 | |
固体废物类别 |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2或者3 | |
危险废物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的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未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环评类型 | 报告表 | 1 |
报告书 | 2或者3 | |
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拒绝、阻挠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形 | 执法人员依法提出检查要求后,拖延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 1 |
执法人员依法提出检查要求后,拖延超过半小时 | 2 | |
隐匿、拒绝提供资料 | 3 | |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弄虚作假 | 4 | |
暴力抗法或者伪造现场、证据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六)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 2或者3 | |
钢铁、石化、化工、冶炼、染料、水泥、煤电、陶瓷、危废经营、平板玻璃、垃圾焚烧发电,“两高”项目 | 4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医疗废水 | 2或者3 | |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七)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超标因子个数 | 1个 | 1 |
2个 | 2 | |
3个 | 3 | |
4个及以上 | 4或者5 |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 2或者3 | |
钢铁、石化、化工、冶炼、染料、水泥、煤电、陶瓷、危废经营、平板玻璃、垃圾焚烧发电,“两高”项目 | 4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医疗废水 | 2或者3 | |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4或者5 | |
超标状况 | 超标不足1倍 林格曼黑度1级 5≤pH<6或者9<pH≤10 噪声超标幅度不足3分贝 | 1 |
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 林格曼黑度2级 4≤pH<5或者10<pH≤11 噪声超标幅度在3分贝以上不足6分贝 | 2 | |
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 林格曼黑度3级 3≤pH<4或者11<pH≤12 噪声超标幅度在6分贝以上不足9分贝 | 3 | |
超标5倍以上 林格曼黑度4级或者5级 pH<3或者pH>12 噪声超标幅度在9分贝及以上 | 4或者5 | |
小时烟气流量(气) | 不足1000标立方米 | 1 |
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 | 2 | |
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 3 | |
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 | 4 | |
20万标立方米以上 | 5 | |
日排放量(水) | 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 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1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 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2 | |
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 10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3 | |
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上不足5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4 | |
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 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 5 | |
大气超标排放 时期敏感度 | 一般时期 | 1或者2 |
秋冬季重点防控时段(当年11月至次年2月) | 3 |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4或者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的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实际小时烟气流量和日排水量无法核定的,依次以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污染源普查数据及其他方式核定。
(八)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超总量因子个数 | 1个 | 1 |
2个 | 2 | |
3个 | 3 | |
4个及以上 | 4或者5 | |
超总量状况 | 超总量不足10% | 1 |
超总量10%以上不足30% | 2 | |
超总量30%以上不足50% | 3 | |
超总量50%以上 | 4或者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排污许可证载明数据为准,实际排放总量以各级负责总量核定的部门认定为准。
(九)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污单位 管理类别 | 登记管理 | 1 |
简化管理 | 2或者3 | |
重点管理 | 4或者5 | |
管理要求 |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 1 |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 2 | |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3 | |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 2或者3 | |
钢铁、石化、化工、冶炼、染料、水泥、煤电、陶瓷、危废经营、平板玻璃、垃圾焚烧发电,“两高”项目 | 4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医疗废水 | 2或者3 | |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放种类 | 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1 |
油类、酸液、碱液 | 2或者3 | |
剧毒废液,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4或者5 | |
排放量 | 不足10吨 | 1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 | 2 | |
100吨以上不足500吨 | 3 | |
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 4 | |
1000吨以上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排放量无法核算的,不取排放量裁量等级因子。
(十二)违反危险废物、放射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危险废物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量 | 不足10吨 | 1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 | 2 | |
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 3 | |
1000吨以上 | 4或者5 | |
放射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 | 不足1万元 | 1 |
1万元以上不足5 万元 | 2 | |
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3 | |
10万元以上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 贮存量 | 不足10吨 | 1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 | 2 | |
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 3 | |
1000吨以上 | 4或者5 | |
所需处置费用 | 不足20万元 | 1 |
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2 | |
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 3 | |
100万元以上 | 4或者5 |
注:1、本表“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本表“所需处置费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以量大者计,不涉及危险废物产生或贮存环节的,以案涉危险废物量为准。
(十四)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固体废物年产生或者 贮存量 | 不足100吨 | 1 |
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 2 | |
1000吨以上不足10000吨 | 3 | |
10000吨以上 | 4或者5 | |
所需处置费用 | 不足10万元 | 1 |
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 | 2 | |
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3 | |
50万元以上 | 4或者5 |
注:1、本表“固体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本表“所需处置费用”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固体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以量大者计。
(十五)违反自行监测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污单位 管理类别 | 简化管理 | 1 |
重点管理 | 2或者3 | |
重点管理(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4或者5 | |
行为类型 |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监测因子,或者频次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1 |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 | 2或者3 | |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六)违反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安装、联网、 运行情况 | 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者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 | 1或者2 |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 3 | |
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联网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停运的 | 4 | |
未按照规定安装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全部停运的;擅自改动参数和数据的 | 5 | |
自动监测数据 失真情况 | 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不足1倍的 | 1 |
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1倍以上不足3倍的 | 2或者3 | |
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3倍以上的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七)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行为类型 | 公开不规范或者不如实公开的 | 1 |
未公开的 | 2或者3 | |
拒不改正的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三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八)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类型 | 报告表 | 1 |
报告书 | 2或者3 | |
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4或者5 | |
行为类型 |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未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 | 1 |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 | 2或者3 | |
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检验机构 弄虚作假 情况 | 对1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 | 1 |
对2辆以上不足5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 2 | |
对5辆以上不足10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行为的 | 3 | |
对10辆以上不足15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以下行为的:1.检测过程中未插入尾气取样管、尾气取样管脱落后未停止检验的;2.柴油车自由加速法排放检验实测转速未达到额定转速的;3.标准限值、车辆基本信息等错误导致排放检验判定结论发生改变的 | 4 | |
对15辆以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以下行为的:1.未经检验、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2.篡改、编造原始数据、记录的;3.使用可以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违反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涉及的种类 和范围 |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1 |
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放射性同位素、Ⅱ类射线装置 | 2 | |
生产、室内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3 | |
室内使用Ⅰ类(医疗用)、Ⅱ类、Ⅲ类放射源/野外(室外)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4 |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非医疗用)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类射线装置/野外(室外)使用Ⅱ类放射源/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5 | |
运输、收贮实践所涉放射性物品类别 | Ⅳ类、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物 | 1 |
Ⅱ类、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物质 | 2或者3 | |
Ⅰ类放射源/高等水平放射性物质 | 4或者5 | |
伴生放射性矿废渣量 | 处置量不足2吨 | 1 |
处置量2吨以上不足5吨 | 2或者3 | |
处置量5 吨以上不足10 吨 | 4 | |
处置量10吨以上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一)违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污单位 管理类别 | 简化管理 | 1 |
重点管理 | 2或者3 | |
重点管理(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两年内受到环境 行政处罚次数 | 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的 | 1 |
1次 | 2 | |
2次 | 3 | |
3次以上 | 4或者5 | |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 | 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等 | 1 |
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 | 2 | |
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3 | |
罚款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 4 | |
罚款100万元以上、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 5 | |
配合调查情况 | 积极配合调查 | 1 |
基本配合调查 | 2或者3 | |
拒不配合调查 | 4或者5 |
注:1、两年内是指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追溯两年(例2021年8月6日立案,应当追溯至2019年8月7日)。
2、环境违法次数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不要求为同一类或者同一种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多个环境违法行为的,以行为个数计算违法次数。
3、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中,罚款以两年内因单个环境违法行为所受最高罚款金额为裁量基准,有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选取裁量等级5。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2~2代表了可予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不同情形。
修正因素类别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改正情况 | 整改措施已落实 | -2或者-1 |
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 0 | |
无整改措施或者拒不改正的 | 1或者2 | |
社会影响力 | 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 | -2或者-1 |
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0 | |
央企或者上市公司 | 1或者2 | |
主观过错程度 | 过失 | -2或者-1 |
故意 | 1或者2 |
四、裁量处罚金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B:修正系数
(二)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其中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1.只有一个裁量因子时,A=裁量因子等级数值。
2.有多个裁量因子时,裁量系数的计算方法为:选择一个裁量等级最高的,作为首要因子,取其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3.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三)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3种,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
五、裁量计算示例
例:某市行政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污水排口外排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24毫克每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4.6毫克每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0.24倍、3.92倍。经调查,该企业日排水量为150吨以上不足500吨,现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污,排查超标原因,该企业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子见下表: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2)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3)
污染物超标倍数(重行为吸收轻行为):3倍以上不足5倍(裁量等级3)
日排水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等级3)
(二)共性裁量因子:
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
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的等(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
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
1.计算裁量系数A
通过案例调查取证事实,该案涉及个性违法裁量指标有4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3、3、3;共性违法裁量指标有3个,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1、1、2;选取其中一个裁量等级数值为3的作为首要因子,剩下的裁量等级数值取平均数。具体计算裁量系数A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首要因子等级数值=3
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2+3+3+1+1+2)/6
A=50%×3+50%×[(2+3+3+1+1+2)/6]=2.5
2.计算修正系数B
通过上述调查取证事实,该案修正裁量因素有3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0、-1。具体计算修正系数B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30%。
修正因子数值之和=[(-2)+0+(-1)]
B=[(-2)+0+(-1)]/6×30%=-0.15
3.计算罚款金额X
罚款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结合案件违法所依据的法律(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计算公式各参数如下:
M:1000000
N:100000
A:2.5
B:-0.15
X=100000+(1000000-100000)×(2.5-1)/4×(1-0.15)
X=38.6875万
按裁量规定“百元”取整,本案罚款金额为38.68万元整。